(2017)甘0602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冯永基与赵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永基,赵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02民初1794号原告:冯永基。被告:赵燕。原告冯永基与被告赵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永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永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赵燕偿付借款4万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6日,被告以经营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嗣后原告向被告追偿,被告推诿拖付且下落不明。现起诉要求被告偿付借款4万元及借款至今的利息。被告赵燕缺席未做出实体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依法调取了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调查笔录、(2016)甘0602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武威日报”病魔无情人间有爱”报道及法制日报总第11348期公告,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之事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原告提供的借条上载明的借款日期、签名、捺印与原告的陈述及法庭调取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吻合,被告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依法视为放弃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认定原告提供的借条具有证明力。本院认为,被告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不到庭,视为放弃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间因借款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积极清偿因此而形成的债务,故原告状诉理由充足、证据确凿,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要求被告偿付利息之请求因没明确的约定还款期限和利率,利息只能依年利率6%自起诉追偿之日即2017年3月8日起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能够认知自己所实施或做出的行为而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其向原告出具条据理应承担因该条据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其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人民法院缺席判决有法可依,被告理应承担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燕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冯永基借款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3月8日起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息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赵燕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案件审结执行后由被告结算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仁德审判员 李智琴审判员 吴运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