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9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宜春市合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辛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宜春市合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辛红军,彭加富,何群艳,宜春市佳鸿实业有限公司,彭加兵,黄艳萍,宜春市六商贸易有限公司,夏辉,刘宜,彭庚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908号之二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春北路6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839420434。负责人:熊波涛,该行行长。被告:宜春市合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文体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662613308。法定代表人:辛红军。被告:辛红军,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彭加富,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何群艳,女,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宜春市佳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96066824G。法定代表人:彭加兵。被告:彭加兵,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黄艳萍,女,195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宜春市六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道66号2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60757101F。法定代表人:夏辉。被告:夏辉,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刘宜,女,1989年6月3日出生,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彭庚生,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住宜春市袁州区,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被告宜春市合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辛红军、彭加富、何群艳、宜春市佳鸿实业有限公司、彭加兵、黄艳萍、宜春市六商贸易有限公司、夏辉、刘宜、彭庚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1293元,减半收取计1564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46.5元,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负担。审 判 员 谭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