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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3行初4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周勤四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勤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京73行初4449号原告周勤四,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王华,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徐鲁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樊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到庭)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被诉决定:商评字[2017]第47009号关于第17888460号“TUOTU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7年4月26日。开庭审理时间:2017年7月13日。被告以原告申请的第17888460号“TUOTUO”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与第3506903号“TOTO”商标、第4893744号“TOTO”商标、第7689633号“TOTO”商标、第6771373号“驼驼TUOTUO”商标(分别简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原告诉称: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诉争商标作为基础商标“TUOTUO驼驼”的延续性注册,具备与引证商标区别的可注册性。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在多个类别上同时核准了“TUOTUO”、“TOTO”商标,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本案诉争商标也应该被核准注册。四、诉争商标经使用获得较高知名度。综上,原告请求撤销被诉决定。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一、诉争商标1、申请人:原告。2、申请号:178884603、申请日期:2015年9月14日。4、标识5、指定使用的商品(第11类1104-1106;1109-1110;1112群组):燃气炉;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空气净化装置;浴盆;盥洗盆;坐便器;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消毒碗柜;打火机。二、引证商标一1、申请人:TOTO株式会社。2、申请号:35069033、申请日期:2003年3月31日。4、专用期限:2014年11月28日至2024年11月27日。5、标识6、核定使用的商品(第11类1104;1106;1108-1110群组):便桶;浴室装置;燃气热水器;卫生间用手干燥器;浴室用加热和干燥设备;水净化装置;太阳能热水器;水阀;卫生设备用水管;安全阀(卫生设备部件);龙头等。三、引证商标二1、申请人:TOTO株式会社。2、申请号:48937443、申请日期:2005年9月13日。4、专用期限:2008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5、标识6、核定使用的商品(第11类1106;1110群组):空气调节设备;空气调节装置;干燥设备;气体净化装置;厨房用抽油烟机;厨房用抽油烟机罩;污物净化装置;污物净化设备。四、引证商标三1、申请人:TOTO株式会社。2、申请号:76896333、申请日期:2009年9月11日。4、专用期限:2015年12月14日至2025年12月13日。5、标识6、核定使用的商品(第11类1101-1113群组):空中运载工具用照明设备;灯泡;玻璃灯罩;灯笼;节日装饰彩色小灯;车灯;车辆反光镜;热焊枪;热水器;电平底高压锅;咖啡豆烘烤器;烹调器具;电热壶;冰柜;电吹风;加热泵;熔炉;水龙头;空气干燥器;供暖暖气用增湿器;排水管道设备;卫生设备用阀;盥洗盆;矿泉壶;打火机;非医用电毯;燃料及核中和材料处理装置等。五、引证商标四1、申请人:合肥顶上电器有限公司。2、申请号:67713733、申请日期:2008年6月10日。4、专用期限:2010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5、标识6、核定使用的商品(第11类1101;1107;1111-1112群组):打火机;电暖器;小型取暖器;加热装置;灯。六、其他事实原告明确认可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法庭提交了9份新证据,用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各引证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鉴于原告认可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原告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本院对此不再评述。诉争商标由字母组合“TUOTUO”构成。引证商标一、二、三均由字母组合“TOTO”构成。诉争商标与三引证商标均为纯文字商标,诉争商标字母组合“TUOTUO”完整包含三引证商标字母组合“TOTO”,整体视觉效果近似,呼叫相近,且均无固定含义,消费者在隔离比对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应认定为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原告关于诉争商标是其在先基础商标延续注册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京知行初字第2619号日东电工株式会社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判决书中认定: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对于这种“个案性”,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商标注册制度本身由一系列的制度构成,即使获得初步审定,其后还有商标异议制度,获准注册的商标仍然面临着商标无效等制度的考验,而且部分案件中商标审查的结论可能还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二是商标能否获准注册还与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商标的使用状况、引证商标的情况等一系列因素相关。因此,坚持商标个案审查原则并非对商标审查标准的破坏,而恰恰是遵循商标审查标准的体现。商标授权审查因各案事实情况不同可能结论各异,在其他类别商品或服务上“TUOTUO”与“TOTO”商标共存的情况,并非本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原告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最高法行申362号深圳市柏森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申诉案裁定书中认定: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为单方程序,因此引证商标持有人不可能作为诉讼主体参与到该程序中,有关引证商标知名度的证据因而在该程序中无法得以出示。在缺乏对申请商标,特别是引证商标进行充分举证和辩论的情况下,商标知名度实际上无法予以考虑,否则将有违程序的正当性。本案中,只有原告提交证据试图证明诉争商标知名度强,而各引证商标持有人并未参与进来。因原告的证据均为单方证据,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使用已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原告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勤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周勤四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月书 记 员 白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