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香丽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凤娟,吴香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刑初376号自诉人程凤娟,女,197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人吴香丽,女,1981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2017年7月21日兰考县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以被告人吴香丽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兰考县公安局移送,兰考县公安局认为被告人吴香丽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未予立案。自诉人程凤娟以被告人吴香丽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诉称,2017年5月3日,兰考县人民法院以(2017)豫0225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吴香丽给付自诉人鉴定费700元,诉讼费2519元。判决生效后,经自诉人多次催要,被告人吴香丽拒绝履行义务。自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吴香丽也没有给自诉人。被告人在外地打工,收入较高,自诉人认为被告人有能力履行但采取逃避执行的手段拒不履行和拒不报告财产,其行为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于2017年7月27日以被告人已履行完毕法院裁定书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吴香丽的控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程凤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程凤娟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峰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