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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字第6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永成诉刘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成,刘军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豫0105执字第6608号申请执行人杨永成。被执行人刘军成。杨永成诉刘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6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刘军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杨永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4年9月2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被执行人刘军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永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军成名下车辆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 判 员 赵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代 红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