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盂法执字第175号—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许银锁与山西南娄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银锁,山西南娄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盂法执字第175号—2号申请执行人许银锁,男,汉族,1956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山西省盂县。被执行人山西南娄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培文,男,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盂法执字第17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南娄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山西南娄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南娄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的查封。(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晨生审判员  侯光锋审判员  张渭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文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