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3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武汉新光宏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润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新光宏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润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3执35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新光宏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宏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新村街黑泥湖路二七人家*栋*单元**层*室。法定代表人:邱强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璞玮,男,1969年3月19日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汉区,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润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圆置业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凤栖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荣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武汉新光宏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宏锐公司)与湖北润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光宏锐公司与被执行人润圆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润圆公司按协议履行了第一期的工程款80000元,申请执行人新光宏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光宏锐公司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23执3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鹤龄审判员 王长标审判员 杨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盛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