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德利、段立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利,段立芹,王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669号申请人:赵德利,男,汉族,1954年8月7日出生,住德城区。被申请人:段立芹,女,汉族,1964年9月28日出生,住德城区。被申请人:王金华,男,汉族,1963年11月18日出生,住德州市运河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赵德利与被申请人段立芹、王金华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125号之二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金华名下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