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曹飞龙、王志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飞龙,王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683号申请人:曹飞龙,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被申请人:王志敏,女,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30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志敏名下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兆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