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02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马婷与巴中市巴州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婷,巴中市巴州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720号申请执行人马婷,女,生于1994年8月,汉族,大学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城西市场。被执行人巴中市巴州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马婷与巴中市巴州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902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巴中市巴州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研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炳刚审判员  董全成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