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特5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玉环县城关周晓春机械配件店、李迅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城关周晓春机械配件店,李迅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特5070号原告:玉环县城关周晓春机械配件店,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桃花岭村。经营者:周晓春,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李迅波,男,195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原告玉环县城关周晓春机械配件店与被告李迅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县城关周晓春机械配件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玉环县城关周晓春机械配件店负担。审 判 员 郑风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丹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