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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晓纯、陈秋吟等与吴阿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1270号原告:陈晓纯,女,199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原告:陈秋吟,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坤辉,福建鼎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阿团,男,50岁,汉族,住云霄县。被告:黄香花,女,40岁,汉族,住云霄县。被告:吴亚平,男,48岁,汉族,住云霄县。被告:吴镇平,男,46岁,汉族,住云霄县。被告:朱娇香,女,40岁,汉族,住云霄县。以上五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山,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晓纯、陈秋吟与被告吴阿团、黄香花、吴亚平、吴镇平、朱娇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陈晓纯、陈秋吟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晓纯、陈秋吟以本案起诉时被告主体出现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晓纯、陈秋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晓纯、陈秋吟负担。审判员  王安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汤丹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