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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行审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市场开发有限公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52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35634829040。法定代表人戴红丽,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江,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艾义国,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金潼大道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96575100J。法定代表人付东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依文,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潼人社罚(2016)1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被执行人拖欠单位职工工资,申请执行人予2016年9月27日作出潼人社监令(2016)1号限期整改指令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指令书之日起十五内足额支付彭科海等291名劳动者工资共计2865557.62元。并告知拒不履行,将给予行政处罚。被执行人于次日收到指令书,于2016年10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报告,补发后未发员工268人工资1379340.74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潼人社罚告(2016)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次日送达。2016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指令书为由,作出潼人社罚(2016)1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罚款8000元,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该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11月14日送达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进行了催告,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潼人社罚(2016)1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潼人社罚(2016)1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中奎代理审判员  周 燕人民陪审员  周南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