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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维诉蔡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蔡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1420号原告:王维,男,汉族,生于1991年6月1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蔡亮,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1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诉被告蔡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维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维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45元,由原告王维负担。审判员  周兆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