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维诉蔡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蔡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1420号原告:王维,男,汉族,生于1991年6月1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蔡亮,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1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诉被告蔡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维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维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45元,由原告王维负担。审判员 周兆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