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日照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王龙涛、孙长花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中远担保有限公司,王龙涛,孙长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91民初812号原告:日照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277号万基国际001号楼1单元803室。法定代表人:马东民,经理。委托代理人:孔欣,日照东港太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龙涛,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沂水县。被告:孙长花,女,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沂水县。原告日照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龙涛、孙长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因原告日照中远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日照中远担保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日照中远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栾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