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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5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晓平、赵晓东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晓平,赵晓东,赵晓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05民特6号申请人:赵晓平,住呼和浩特市。申请人:赵晓东,住呼和浩特市。申请人:赵晓英,住呼和浩特市。申请人赵玉和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赵玉和于2016年9月2日去世,其法定继承人赵晓平、赵晓东、赵晓英于2017年6月27日申请作为本案申请人申请宣告黄爱林死亡。现已审理终结。三申请人诉称,赵玉和与被申请人黄爱林系夫妻关系。三申请人系赵玉和与黄爱林的婚生子女。因被申请人于1996年1月3日从家中走失,其患有多年的精神病,经多方寻找都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20多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黄爱林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黄爱林,女,193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郊区政府东巷物探队5号楼302,原住呼和浩特市××区,系申请人赵玉和的妻子,系赵晓平、赵晓东、赵晓英之母。经内蒙古国土资源勘查开发院证明,其于1996年1月3日走失,经多方寻找,至今未归。申请人赵玉和申请宣告黄爱林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黄爱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黄爱林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赵玉和于2016年9月2日去世,现赵晓平、赵晓东、赵晓英作为赵玉和的法定继承人继续申请宣告黄爱林死亡。本院认为,申请人赵玉和作为黄爱林的配偶,是其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宣告其死亡的申请。赵玉和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赵晓平、赵晓东、赵晓英有权作为申请人提出宣告黄爱林死亡。经赵玉和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及亲属证明,黄爱林于1996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并经我院公告后仍然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该事实应得到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爱林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康文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云利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