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破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重庆旺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旺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破申11号申请人:重庆旺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文星湾123号附1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66413442T。法定代表人:陈进,重庆旺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7年7月14日,重庆旺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重整。本院查明:申请人重庆旺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注册资本2050万元,股东重庆旺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80%)、股东丰辛苹(持股20%)。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销售商品房、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汽车配件、摩托车零部件、百货;建筑设备租赁。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外举债,其中高额利息民间借贷金额截止2017年5月,本息合计有4000余万元需要偿还;申请人为关联企业贵州旺德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迈垦森商贸有限公司向银行或小贷公司的借款提供了房产抵押、保证担保,截止2017年5月,担保金额约5.58亿元。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部分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清偿债务并保全公司财产,导致申请人及各关联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无法正常经营。据申请人提交的财务资料显示,截止2017年5月31日,申请人资产总额532,349,098.58元,负债总额728,992,037.10元,净资产总额-196,642,938.52元。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重庆旺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文星湾123号附1号、附2号,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旺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产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条件。申请人申请破产重整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重庆旺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能新审 判 员 张宗信审 判 员 邓成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易代均书 记 员 周 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