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特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文河与张利勇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河,张利勇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特293号申请人王文河。申请人张利勇。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文河、张利勇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26日经威海环翠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相对人张利勇于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王文河34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文河、张利勇关于2017年7月26日经威海环翠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刘晓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海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