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初1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智勇与袁佳悦、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智勇,刘军,袁佳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民初11416号原告:杨智勇,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峥,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立星,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军,男,1976年3月5日出生,北京君禹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袁佳悦,女,1981年1月22日出生,北京华源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系被告袁佳悦之夫),男,1976年3月5日出生,北京君禹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杨智勇与被告刘军、被告袁佳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智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峥、沙立星,被告刘军,被告袁佳悦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智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军、袁佳悦共同偿还杨智勇借款本金280万元;2、判令刘军、袁佳悦共同偿还杨智勇2017年3月31日之前的借款利息45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刘军、袁佳悦共同偿还杨智勇借款利息(以32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4月6日利息为8125元);4、判令刘军、袁佳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刘军与袁佳悦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21日刘军从杨智勇处借得320万元,刘军向杨智勇出具《借条》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5%,年息总计48万元,每季度支付利息12万元。杨智勇曾多次要求刘军还款,但时至2017年3月31日,刘军、袁佳悦尚欠杨智勇本金280万元,利息45万元未予偿��,故杨智勇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杨智勇诉讼请求。被告刘军、被告袁佳悦答辩称:不认可杨智勇所述,不同意杨智勇诉讼请求。刘军只是拿了200万元,其余的钱刘军并没有拿到,且刘军已将200万元本金以及年利率15%的利息全部还清,刘军认为袁佳悦对此事并不知情,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告杨智勇向本院提交了:1、《借条》、《收条》;2、《还款计划》;3、银行转账。刘军、袁佳悦对杨智勇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认可,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刘军、袁佳悦对杨智勇提交的证据3中尾号为2585的账户收到的款项认可,对杨智勇主张的其他账户不认可,但刘军认可其母亲收到杨智勇转账200万元,且刘军母亲认可已经将200万元交给刘军,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亦予以确认。被告刘军、被告袁佳悦未向���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根据到庭当事人陈述及上述认证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10月21日,刘军出具《借条》,载明:“今向杨智勇借款320万元,年息为15%,年息共计48万元,每季度支付利息12万元。如出借人需取回借款,请提前二个月通知”。同日,刘军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出借人杨智勇交来共计320万元,年息为15%,……。现借款人刘军已全部收讫。”2016年3月10日,刘军出具《还款计划》,载明:“1、3月底左右归还杨叔本金加利息32万元;2、6月底前归还本金20万元;3、12月底前归还本金100万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前共归还本金及部分利息200万元。所欠利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协商归还期限。另所借款余额200万元利息在2016年期间正常支付,余款200万元归还计划于2017年1月1日商定”。后,刘军于2017年1月25日再次出具《还款计划》,载明:��1、目前尚欠杨智勇本金280万元;2、在2017年3月底以前归还本金40万元;3、在2017年5月底以前归还本金40万元;4、余下200万元本金及从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底利息归还计划于2017年5月31日商议;5、2016年总欠利息为34.5万元。2017年1月至3月欠利息为10.5万元。”刘军在法院向其送达应诉材料谈话时承认存在借款,也同意还款,但目前没有这么多钱,认可存在欠杨智勇本金280万元及利息45万元的事实。庭审中,刘军称2013年10月21日《借条》载明的320万元是刘军向杨智勇借200万元,刘军母亲向杨智勇借200万元,后刘军还过80万元,所以出具320万元的借条。开庭过程中,本院法官与刘军母亲陆薇薇通话,陆薇薇电话中承认200万元借款是交给刘军使用,都是由刘军直接向杨智勇支付利息。刘军称替其母亲还款是自愿行为。杨智勇与刘军均认可截至2017年1月25日,刘���尚欠杨智勇本金280万元。刘军偿还借款时都是按照利息年利率15%进行偿还。刘军与袁佳悦系夫妻关系如下:2008年8月8日结婚,2012年7月2日离婚,2013年1月28日结婚,2016年7月1日离婚,2016年8月8日结婚至今。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军出具的《借条》、《收条》、《还款计划》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杨智勇交付借款,双方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刘军应按照借条的约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现刘军在借款到期后并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刘军虽在答辩中称只是拿了200万元,其余的钱刘军并没有拿到。但刘军母亲陆薇薇承认将200万元交予刘军使用,且刘军认可自愿替其母亲还款,故本院对刘军答辩意见不予采信,认定最初借款本金为400万元。后,杨智勇与刘军多次达成新的还款计划,但刘军并没有实际履行,2017年1月25日双方达成最后一次《还款计划》,双方均认可截至此时尚欠本金280万元,2016年及2017年3月31日前的利息45万元,可视为双方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刘军虽称其中200万元借款已经清偿完毕,但是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对于杨智勇主张刘军偿还借款本金280万元及2017年3月31日之前借款利息4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2017年3月31日之后的利息,应按照尚欠本金数额为基数计算,且双方均认可约定的借款利率为15%,故本院仅支持杨智勇以实际未付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袁佳悦系刘军的配偶,借款交付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刘军出具《借条》及两份《还款计划》时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袁佳悦应和刘军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军、被告袁佳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智勇借款本金280万元及截至2017年3月31日的利息45万元;二、被告刘军、被告袁佳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智勇利息(以实际未付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三、驳回原告杨智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件受理费32865元,由被告刘军、被告袁佳悦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审判员 李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