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8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8刑初69号公诉机关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2012年11月23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单处罚金24000元。2017年2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杏花岭派出所抓获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肥乡区看守所。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肥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冒充山东省聊城市欣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欣公司)人员,以转卖百度推广账户为由骗取河北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某公司)的法人代表张某17000元。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有关证据。鉴于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刘某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刘某通过网络聊天与申博公司(住所地是肥乡区高庄村)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相识。刘某向张谎称其是欣欣公司工作人员,愿以17000元的价格将某百度推广账户卖给张某,并且向张演示和测试该账户。张某信以为真,遂先后两次付给刘某17000元。刘某得款后旋即更改该百度推广账户密码,收回张某的域名管理权限,更换手机号码,拉黑张某QQ号,使张某无法与其联系。侦查期间,被告人刘某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张某陈述,当时他说是欣欣公司的,做百度推广账户买卖的。其转款给对方17000元(通过支付宝转款1000元、通过银行转款16000元)后就联系不到他了,其QQ号也被他删了,他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2、建设银行聊城支行出具的欣欣公司对公账户交易明细以及工商银行太原万柏林支行出具的刘某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16年6月8日申某公司账户转入欣欣公司账户16000元,当天欣欣公司该账户转入刘某账户16000元。3、公安机关调取的有关支付宝转款明细。4、张某提供的转账业务回单记载,2016年6月8日,申某公司账户转入欣欣公司账户16000元。5、证人冀某证言,其是被告人父亲。其已代替刘某主动赔偿被害人被骗经济损失。6、被告人刘某在侦查阶段对其诈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供述。7、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杏花岭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证明记载,2017年2月22日该所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某出租房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8、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出具临时羁押证明记载,刘某于2017年2月22日至27日送本所临时羁押。9、欣欣公司的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和银行开户手续。10、申某公司的有关工商登记手续。11、刘某先前刑事判决书记载,2012年11月23日刘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单处罚金24000元。12、被告人刘某户籍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互相印证,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刘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出售百度推广账户为由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有犯罪前科、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柳延峰人民陪审员  薛贵明人民陪审员  王少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晓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