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执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红俊与司京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俊,司京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红俊,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司京科,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在执行刘红俊申请执行司京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司京科与申请执行人刘红俊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司京科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司京科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龙湖镇107国道东双湖大道南、镇政府以西双湖花苑小区9号楼3单元1-2层1××号房产(产权证号:12××39)。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司京科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龙湖镇107国道东双湖大道南、镇政府以西双湖花苑小区9号楼3单元1-2层1××号房产(产权证号:12××39)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敬志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宝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