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礼新、曾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礼新,曾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108号申请执行人:陈礼新,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委托代理人:杨灵基,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辉,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陈礼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821民初295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曾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10万元及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21432元及执行费43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曾辉在银行有少量存款。此外,在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登记等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曾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礼新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29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胜审判员 宋华海审判员 薛昌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