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栾某1与张某1、张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1,张某1,张某2,张某3,栾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1364号原告:栾某1,男,194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男,193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被告:张某2,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被告:张某3,女,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被告:栾某2,男,约70岁,汉族,居民,住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告栾某1诉被告张某1、张某2、张某3、栾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栾某1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栾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栾某1负担。审 判 长 孙丽娜人民陪审员 张殿太人民陪审员 解秋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云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