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5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5754号原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对被告赵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对被告赵某某的撤诉。代理审判员 鞠 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幸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