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杜永明与吉林市北山大世界冰雪娱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永明,吉林市北山大世界冰雪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民终18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永明,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住吉林市龙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北山大世界冰雪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王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盛盛,职员。上诉人杜永明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北山大世界冰雪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山大世界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4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永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并增加误工费400元,交通费100元及打字复印费10元。事实与理由:1.杜永明于2017年4月10日到船营区人民法院以北山大世界公司侵犯杜永明知情权为由起诉,一审法院立案错误,未按消费侵权案件受理审判。2.北山大世界公司向杜永明提供保险服务,应当告知杜永明保险条款细则,由杜永明自行选择是否去医院治疗。3.本案的举证责任在北山大世界公司,杜永明无法举证,也无需举证。由于北山大世界公司的原因导致杜永明在消费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北山大世界公司承担。北山大世界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杜永明受伤与北山大世界公司无关,北山大世界公司未给杜永明造成任何损失,亦未侵害杜永明的任何合法权益,北山大世界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杜永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北山大世界公司支付医疗费用352.04元;2.支付杜永明误工费600元;3.支付杜永明交通费200元;4.打字复印费用10元,共计1,162.04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杜永明于2017年1月30日购买门票在北山大世界公司开办的北山冰雪大世界滑雪,此间不慎扭伤腰部。经到北华大学附属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638.58元。北山大世界公司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杜永明购买的门票载明中国人寿保险吉林市昌邑区支公司《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最高20,000元(其中意外伤残、保险金每人最高2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人最高4000元)。保险公司支付杜永明保险理赔金286.54元。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杜永明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北山大世界公司侵犯了其知情权、消费选择权及所受损失与北山大世界公司存在因果关系,故杜永明要求北山大世界公司承担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杜永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杜永明向本院提供滑雪门票复印件一张。北山大世界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杜永明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杜永明购买门票在北山大世界公司开办的北山冰雪大世界滑雪,滑雪过程中不慎扭伤腰部,因北山大世界公司为消费者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故杜永明到医院治疗,后因保险公司对其所支出的全部医疗费未予全额赔偿,故而认为北山大世界公司侵犯其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而提起诉讼。因杜永明以对方侵犯其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为由起诉至法院,并明确说明其身体受到伤害是其自身原因导致,故本院将案由确定为侵权责任纠纷。本院认为,人身意外伤害险虽含在滑雪门票中,但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保险公司所设的险种,不是北山大世界公司提供的服务范围,保险条款的内容不属于北山大世界公司依法应向消费者告知的服务内容。况且,构成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需具备消费者具有损害事实,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经营者存在过错四个要件。杜永明主张其所受伤害无需到医院治疗,在得知可以获得保险赔偿的情况下,主动到医院接受治疗的主观意愿是获得保险赔偿,对于其未获得全额赔偿的后果与北山大世界公司的经营行为无关,也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杜永明要求北山大世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对于杜永明二审中增加的诉讼请求,在与对方未能达成调解的情况下,可依法另行主张。综上所述,杜永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杜永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洁代理审判员 荆媛媛代理审判员 赵 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英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