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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6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卢星、王兰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卢星,王兰兰,王守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6729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广军,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霞,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卢星,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王兰兰,女,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王守东,男,汉族,1976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关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卢星、王兰兰、王守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820元,减半收取64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瑞娟人民陪审员  乔 治人民陪审员  孟令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雅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