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任某、吕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刑初63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男,汉族,1986年3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暂住北京市通州区。2009年5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吕某,男,汉族,1979年1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暂住北京市通州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7)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吕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7日2时许,被告人任某在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某歌厅楼下酒后与王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任某、吕某在电梯口及停车广场处将王某打伤;经鉴定,王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被告人任某、吕某于2017年4月10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马驹桥派出所接受审查。同时认为被告人任某、吕某具有自首、赔偿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任某、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被告人任某、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吕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夕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