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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4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龚方碧、刘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龚方碧,刘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245号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55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0098078Q。法定代表人:伍顺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艳艳,女,汉族,1987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龚方碧,女,汉族,1955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刘颖,女,汉族,1981年3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龚方碧、刘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晓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良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