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2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湖北福祥纸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岸区多彩纸箱包装厂、武汉银翔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福祥纸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多彩纸箱包装厂,武汉银翔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2民初765号原告湖北福祥纸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友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多彩纸箱包装厂。经营业主薛志明,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住苍南县金乡镇黄坭岙路**号。被告武汉银翔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里银,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号。原告湖北福祥纸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多彩纸箱包装厂、武汉银翔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后,同年7月2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湖北福祥纸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福祥纸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湖北福祥纸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阮向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