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15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杨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1542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1,男,1956年7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杨某2,女,1951年10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杨某3,女,1958年9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杨某4,男,1953年11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杨某1、杨某2、杨某3与杨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理终结,该(2016)京0108民初10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因杨某4未在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杨文奇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由杨某1、杨某2、杨某3按份共有,每人各占三分之一份额。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丽军审判员 杨 哲审判员 孟凯锋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