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3民初9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刘焕、沈阳雍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刘焕,沈阳雍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973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2号。负责人:宋刚,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肖亮,辽宁吉慧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爽,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刘焕。被申请人:沈阳雍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西江北街111-3号。法定代表人:高书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诉被申请人刘焕、沈阳雍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焕、沈阳雍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416.01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焕、沈阳雍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416.01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萌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