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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润生与刘志勇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润生,刘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521号申请执行人:陈润生,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大同铁路车务段工人,住大同市卧虎湾。被申请执行人:刘志勇,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地煤集团销售科职工,住大同市万城华府。本院在执行陈润生与刘志勇金钱给付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证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人欠款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申请执行费22400元,共计2045200元。我院在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202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左建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