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兴斌与苗润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兴斌,苗润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124号申请执行人郭兴斌被执行人苗润宏本院在执行郭兴斌与苗润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64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133000元。具体偿还方式为:2016年9月25日前偿还5万元、2017年1月23日前偿还7万元、2017年5月1日前偿还13000元,案件受理费2020元,执行费8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苗润宏自动履行了全部案件执行款,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2020元,执行费870元,本案现已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民初64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雅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