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3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张明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依娜,张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3067号申请执行人匡依娜,女,1978年8月18日出生,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张明强,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象山法院(2012)甬象民初字第0170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明强名下的银行存款12230元,冻结期限12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国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