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徐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国某某,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伟审判员 孟祥东审判员 王建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