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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范桂菊、陈德国与吴强、耿顺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桂菊,陈德国,吴强,耿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228号申请执行人:范桂菊,男,汉族,1967年7月26日出生,住夏津县雷集镇。申请执行人:陈德国,男,汉族,1975年7月14日出生,住夏津县银城街道办事处四联东村156号。被执行人:吴强,男,汉族,1989年3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大津口乡栗杭村274号。被执行人:耿顺忠,男,汉族,1965年10月21日出生,住平原县恩城镇耿堂村10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范桂菊、陈德国与被执行人吴强、耿顺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强、耿顺忠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3)夏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强、耿顺忠应赔偿申请人9279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吴强、耿顺忠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耿顺忠名下有车牌号为鲁N3G7**号车辆一部,车辆下落不明。吴强、耿顺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均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当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开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