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7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智萍与熊杰彬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智萍,熊杰彬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7民初292号原告:黄智萍,女,199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桂东县沤江镇金兰村养仔岭组。被告:熊杰彬,男,199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宁乡县黄材镇涓水村八角亭组。原告黄智萍与被告熊杰彬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黄智萍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智萍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黄智萍承担。审判员 丁锦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兰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