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刑更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罪犯王占兵犯破坏电力设备、抢劫、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刑更657号罪犯王占兵,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怀来县,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8日作出(2005)张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占兵犯破坏电力设备、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冀刑执字第74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承刑执字第4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7年6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占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4次,记功奖励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占兵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罪犯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2017)承安检意第691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本院认为,罪犯王占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占兵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毓兰审判员  燕金玲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