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刑更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楚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1084刑更12号罪犯刘楚,女,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高中文化,个体,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苏1084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罪犯刘楚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九万元。该刑事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苏1084刑更1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以罪犯刘楚怀孕为由给予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自2016年8月9日至2017年8月8日止)。现罪犯刘楚以其目前处于哺乳期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本院依法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罪犯刘楚于2016年12月9日在浙江省金华市中心医院诞下一名女婴(新生儿姓名吕梓妍),系母乳喂养,现处于哺乳期。该事实,有《出生医学证明》、《接种预防证明》、义乌市中心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书》以及浙江省金华市中心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刘楚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决定如下:罪犯刘楚暂予监外执行四个月,自2017年8月9日至2017年12月9日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