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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 曹某某、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曹某某,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58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王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曹某某、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2016)陕0823民初2022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曹某某、王某乙偿还借申请人王某甲人民币19万元本金及其利息(计息从2013年1月3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为20‰)。被执行人曹某某、王某乙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其利息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执行人曹某某、王某乙负担。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7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7)陕0823执58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贾鹏杰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