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2081号起诉人:王某某,女,1967年8月9日生,汉族,地址:安阳市。2017年7月27日,本院收到王某某的起诉状,起诉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请求事项:请求法院依法按照原、被告双方在殷都区民政局办理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规定依法判令被告呼某某将位于龙安区龙悦湾小区17号楼3单元201室房屋滕清交给原告王某某,诉讼费由被告呼某某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无事实和理由,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娅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月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