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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3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辛天民与XX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天民,XX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3150号原告辛天民,男,1955年9月17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XX治,男,1952年10月25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天民与被告XX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天民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天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天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退付原告辛天民4600元。审判员  马延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