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3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辛天民与XX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天民,XX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3150号原告辛天民,男,1955年9月17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XX治,男,1952年10月25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天民与被告XX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天民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天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天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退付原告辛天民4600元。审判员 马延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