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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5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山西省蒲县开拓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文册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省蒲县开拓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文册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5民催1号申报人:山西省蒲县开拓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蒲县乔家湾乡井上村。法定代表人:史耀红,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路武,四川泰仁(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河北文册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罗庆杰,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军,公司员工。申请人河北文册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因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发的400200051/27480680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山西省蒲县开拓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河北文册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庆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