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执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谢华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华杰,刘光中,卜英海,罗文武,柯克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执1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华杰,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洞头县北岙镇水产巷6号。被执行人:刘光中,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河口塘村。被执行人:卜英海,男196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373号1栋206号。被执行人:罗文武,男,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镇下林村。被执行人柯克富,男,198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龙湖东路72号。本院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16民终1148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谢华杰与刘光中、卜英海、罗文武、柯克富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刘光中、卜英海、罗文武、柯克富有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光中、卜英海、罗文武、柯克富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刘 弋审判员 郭金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