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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1839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79年7月26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委托代理人邹某某,男,生于1961年3月3日,住陕西省汉中市。系原告亲戚。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朱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双方纠纷已协商处理。原告朱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个人意思的真实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玉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