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1839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79年7月26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委托代理人邹某某,男,生于1961年3月3日,住陕西省汉中市。系原告亲戚。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朱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双方纠纷已协商处理。原告朱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个人意思的真实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玉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