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29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育云、岑成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育云,岑成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9执42号申请执行人何育云,女,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被执行人岑成玮,男,1975年6月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本院在执行何育云与岑成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9执4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蒙 平审判员 黄晋峰审判员 黄超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嗣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