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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恢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范章考与陈宏、张粟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章考,陈宏,张粟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恢277号申请执行人:范章考,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被执行人:陈宏,男,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张粟秋,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章考与被执行人陈宏、张粟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范章考撤销本次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1执恢2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育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欧笑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