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恢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范章考与陈宏、张粟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章考,陈宏,张粟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恢277号申请执行人:范章考,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被执行人:陈宏,男,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张粟秋,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章考与被执行人陈宏、张粟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范章考撤销本次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1执恢2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育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欧笑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