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行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辉与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辉,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01行初389号原告杨辉,男,1977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被告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本市。原告杨辉诉被告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的诉讼目的已达到、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杨辉负担人民币25元。审 判 长 洪伟代理审判员 王琳人民陪审员 肖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