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5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大连尚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左金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尚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左金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2民终59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尚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19号6层603-605。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释搏,男,1974年1月25日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住长春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金,男,1972年9月18日生,住大连市西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波,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尚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左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2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大连尚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左金表示同意大连尚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大连尚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2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大连尚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大连尚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大连尚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大连尚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大连尚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季烨审判员阁成宝审判员刘丽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滕子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