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98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延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98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某地。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延某某,男,汉族,1966年1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公民身份号码:。陕西某某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延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50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合同登记号为Y1007581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手续,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92924.10元,承担仲裁费14291元及公告费8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执98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鹏 来自